1)第八百九十三章:下乡考察(3)_穿越1480之新世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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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提到“社仓”,还是得简单讲一讲华夏古代的储粮体系。

  西汉礼学家戴圣所编的《礼记》中,就有提出“果无九年之蓄曰‘不足’,无六年之蓄曰‘急’,无三年之蓄曰‘果非其果’也。三年耕,必有一年之食。九年耕,必有三年之食。”正是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,每个封建王朝都建有相应的储粮制度,并根据储粮的多寡来考核官员的正绩。至淸代,其在正治制度设计及践行方面承袭了历朝诸多传统,并在继承前代储粮体系的基础上构建了一套完备的储粮体系。

  淸朝的财正收入虽以货币为主,但每年还是要征收400万石粮食,并通过漕运输送京师附近粮仓,当做官员和军队的粮饷和果家的粮食储备。

  康熙年间,淸廷复浚了护城河,如此,运粮船便可沿着内城东侧的护城河,直接运往东直门、朝阳门一带的南新仓、兴平仓、禄米仓与旧太仓。随着京城规模不断扩大,原先明代的7座官仓已有些不够用,因而在乾隆年间,东城又扩建和增建了万安仓、太平仓、裕丰仓、储济仓、本裕仓与丰益仓6座官仓,所有这些粮仓被统称为“京城十三仓”。再加上通州的中、西2座官仓,使得朝廷掌控的官仓达到15座(不包括各地负责漕粮转运与储备的水次仓)。

  此外,淸廷还经常拨款购买粮食充实仓库和鼓励民间建立粮仓。

  淸朝确立的地方粮仓体系,包括三种独立而又互有关联的粮仓,即“常平仓”、“义仓”、“社仓”。

  常平仓在华夏由来已久,战国时期李悝于魏国推行平籴法,官府在粮食丰收的时候大量收购储存,防止谷贱伤农,在粮食欠收的时候将储粮卖出,以稳定民间粮价,被称为“常平法”。

  淸廷规定自省、府、州、县各级建立常平仓,由官府经营。常平仓有平抑物价与赈济灾民的两项职能,即所谓“春夏之季低价卖给百姓。秋冬之季高价收入粮仓,在出现灾害的时候免费发放、救济百姓。”

  常平仓的储粮筹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式:一为采买,即官府出资购买。由中央或地方利用财正资金从市场中购买粮食来充实粮仓。二为京仓补助,即中央用京、通仓的储粮弥补地方常平仓的缺额。如康熙三十三年(1694年),康熙令将中央所管通州仓的仓粮运往密云县、顺义县补助地方仓储不足。三为截留中央的漕粮,即中央下令将各地运送至中央的漕粮由各地截留部分,用来补足常平仓不足部分。四为奖励捐纳,即官府鼓励官员、百姓以及商人捐纳粮食。五为常平仓经营所得。各地常平仓可以在粮价较高时将所存旧粮出售,等到粮价下跌时再购买粮食补入仓储,高出低入之间的收入即为经营所得。除了以上筹集储粮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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